专案服务

私募基金与开曼基金服务私募基金与开曼基金服务

开曼基金

开曼的《共同基金法》规定四种基金类型:
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登记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
前两种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后两种基金则为私募基金。 开曼基金的组织结构可以选择公司、合伙、信讬等形式之一。

受监管的基金可以分为三种:Licensed Funds牌照基金、Administered Funds管理基金和Registered Funds登记基金。 第三种形式的基金监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册即可,在开曼群岛也最受欢迎,但其要求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该基金的份额将在一个被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赎的封闭性基金、以及投资者在15人以内并且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拥有任免权的基金均能享受监管豁免。

开曼群岛优势

⇒ 领先的基金法律及发反洗钱监管条例
⇒ 认可多种基金架构
⇒ IMF高度评价,国际投资人普遍认可
⇒ 已注册投资基金数量超过1万,平均每月有上百档基金在当地注册
⇒ 领先的基金法律与反洗钱监管条例
⇒ 认可多种基金架构
⇒ IMF 高度评价, 国际投资人普遍认可
⇒ 已注册投资基金数量超过1万, 平均每月有上百支基金在当地注册

基金发行的主要档案

⋅ 募资说明书 (PPM)
⋅ 申购书和赎回表格 (供投资人使用)
⋅ 投资管理协议
⋅ 基金设立的公司档, 如: 注册证书等

基金架构相关单位

1. 基金注册代理人:
   拥有注册地执照之基金注册代理人协助办理基金设立及维持相关事宜
2. 基金经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
   制订基金管理决策、提供投资策略,以及选择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事宜。
3. 审计者:
   执行基金之审计工作
4. 基金行政管理者:
   制作及发佈基金之定期财务报告,以提供投资者该基金之相关动态讯息,如净资
   产净值之计算、基金投资组合内容、基金资料简介、绩效报告等文件。
   办理基金认购凭证之发行、移转、赎回及注销相关事宜,并负责投资者名册及总
   帐之更新维护。
   维护及保存公司主要记录档,并协助与注册地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联
   系,以及办理注册当地国各项法定申报作业及支付申报之相关费用。
5. 基金保管银行:
   基金於保管银行开立帐户,由保管银行代为持有投资标的及办理收受退还投资额
   等事宜。

基金相关费用

1. 基金公司设立费
2. 经理人公司设立费
3. 基金公司年度维持费
4. 经理人公司年度维持费
5. 基金管理/绩效费
6. 基金行政管理费
7. 审计费
8. 保管费

登记型基金(Registered Fund):每位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为USD100,000以上或该基金的权益证券已於知名的交易市场上掛牌。 此型态基金最容易获得开曼金管局核准且不需要事前申前时审查该基金的公开说明书内容。

私募基金

自1995年以来,私募基金服务一直活跃於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核心业务包括:资产净值(NAV)计算、为投资人提供服务、基金创立和公司管理。全面的支援服务包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安心无虞,全心打理自己的投资管理和融资活动。以一流的、全球认可的技术打造的全自动化基金管理,包括资产净值(NAV)计算、投资人管理、总分类帐和KYC/AML。

精确和高效
在基金管理行业中,精确性和高效性极为重要。傲明基金服务在这两个方面表现出众。丰富的经验、全面而领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买卖代理人服务系统确保我们有能準确并高效地向投资管理人和投资人汇报。 基金净值(NAV)计算程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内容:
基金会计
⇒ 对(场外)场内交易与上市公司行为进行资料处理;
⇒ 根据券商/讬管银行对帐单,对基金所持投资组合数目进行核对;
⇒ 银行及证券投资帐户的现金余额调节;
⇒ 预提与券商/讬管银行对帐单相符的分红/利息;
⇒ 计算应计收支,如:管理费与绩效费;
⇒ 权益调节—汇总净资产值变化并及时调节投资者所有权益;
⇒ 为投资管理人和审计师提供会计核算或相关会计报表和/或财务附表;
⇒ 所有基金资产、负债、收益和支出明细均被仔细审核。

选择基金注册地
协助客户确定合适的基金注册地、基金架构和其它设立细节。我们评估不同管辖区的优缺点,以确保最大限度简化基金运作,规避不必要的监管、稅赋和操作问题。我们对各种会对投资者造成影响的证券交易监管和稅务因素进行分析,并设立相对应的基金架构。

全方位的基金架构解决方案
私募子基金
⋅ 需求会谈咨询
⋅ 名称检查
⋅ 子基金章程
⋅ 起草PPM补充
⋅ 认购协议
⋅ 子基金宪法证书
⋅ 资产的初始贡献
⋅ 年度资产净值的计算和报告
⋅ 认购及赎回处理
⋅ 子基金的法人代表
⋅ 银行开户

私募基金是一种荷兰法律下所形成的投资基金。
它是主张联合账户基金并组织无限数量的子资金。
该基金的条款和条件列在其备忘录(私募备忘录)。
子基金是一个协议基金,经理和投资由讬管(荷兰代表基础),这两个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子基金在私募基金内放置在它的资产,这将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通过讬管协议。因此,基金名义开立投资帐户。

它的结构的方式,提供替代可调参与者资产类型和基金的配置方面。
这使得有可能提供保护和隐私:
⋅ 允许分组的财政资源来维持自己的投资或管理代表协力厂商的投资组合。
⋅ 它也是有引导和管理家庭财富或设在数个国家的投资项目,通过使用防止双重征
  稅条约的优化性能。
⋅ 该私募基金是根据荷兰王国(荷兰)资金依法设立的投资基金。
⋅ 它是作为一个主基金(伞型基金)根据“基金账户”的法律概念,并允许根据需
  要和参与者的特点子基金。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投资於给定的10万欧元的初始投资最小的基金。

每个子基金发出了自己的补充基金的备忘录(PPM),列明这个名字,讬管,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投资目标及限制,管理费和应用到其他具体条款子基金。

优点:
⋅ 由于一个法律性质FGR的合法所有权资产与护法谁拥有在造福资产投资人。
⋅ 资产全部隔离和负债提供因为每个子基金的资产被拘留了专用帐户。
⋅ 该FGR在某些管辖范围内受制于双重征稅协定好处。
⋅ 在FGR是荷兰财政当局免除资本获得稅收和预提稅。
⋅ 金融机构可建立子基金为自己拿着自己的客户投资组合,让他们的用户单元在子
  资金。
⋅ 子基金可通过申请证券化一个ISIN编号。
⋅ 投资账户在的名义开立护法。